译文
任公子做了大鱼钩和黑丝绳,他把五十头肥壮的牛作为鱼饵,蹲在会稽山上,将钓钩甩到东海,天天在那里钓鱼,等了一整年还没钓到鱼。后来有一条大鱼吃钩了,牵动巨大的鱼钩沉入水下,迅速地昂头扬尾摆动鬐背,激起的白色波涛就像山一样,(似乎整个)海为之震荡,发出的声响好像出自鬼神,骇人的声威震慑千里。任公子钓到这条鱼,将这条大鱼切小然后腌制成干鱼肉,从制河以东,到苍梧以北的人们,没有不饱食这条鱼的。
后来才疏学浅的人都惊叹这件事并互相告知。他们拿了鱼竿和钓线,赶到沟渠旁边,钓些鲇、鲫这样的小鱼,那样想钓到大鱼就难了啊;(他们)凭借浅薄荒诞的言论获得崇高的声誉,那距离高妙的大道理也差得很远呢。所以不曾听说任公子的作风,他们要治理政事那还差得很远啊。
注释
任(rén):周代诸侯国名,在今山东济宁东南。
公子:诸侯之子。
为:制作。
缁(zī):黑丝绳。
犗(jiè):阉割过的牛,指肥壮的牛。
会(kuài)嵇:山名,在今浙江绍兴东南。
旦旦:天天。
期(jī)年:一整年,满一年。
已而:后来。
錎:沉入。
骛(wù):奔驰,迅急。
扬:昂头扬尾。
奋:搧动。
鬐(qí):鱼鳍,即鱼翅。
侔(móu):相同,等同。
惮(dàn)赫:骇人的声威。
离:分,剖开。
腊(xī):干肉,这里是动词,把肉晾干。
制河:制,浙河,今钱塘江。
苍梧:山名,在今湖南省南部。相传舜死后葬于此山。
厌:饱食。
辁(quán):小,轻,比喻低劣。
辁才:才疏学浅的人。
揭:提,举。
竿:钓鱼竿。
累:细微,这里借指钓线。
趣:疾走。
渎(dú):小沟渠。
鲵(ní)鲋:鲇鱼和鲫鱼,这里泛指小鱼。
小说:浅薄荒诞的话。干:求。
县(xuán)令:即高名令闻,指美好的名声。县:高。令:美好。
大达:博学明理,大通于至道。
风俗:作风。
经:治理。▲
一、古今异义
1、离而腊之
今义:离开。古义:切开,分开。
2、饰小说以干县令
今义:一种叙事性的文学体裁。古义:浅薄荒诞的话。
3、是以未尝闻任氏之风俗
今义:社会上长期形成的风尚、礼节、习惯等的总和。古义:做法,作风。
二、一词多义
为
(1)动词,做; 如“任公子为大钩巨缁”。“有司业、博士为之师”。(《送东阳马生序》)
(2)动词,是;如“中峨冠而多髯者为东坡”。(《核舟记》)
没
(1)动词,沉下,淹没;如“錎没而下”。
(2)动词,隐没,隐匿;如“乱花渐欲迷人眼,浅草才能没马蹄”。(《钱塘湖春行》)
若
(1)代词,这样;如“任公子得若鱼”。
(2)动词,像;如“白波若山”。“万里赴戎机,关山度若飞”。(《木兰诗》)
(3)连词,如果;如“若止印三二本,未为简易”。(《活板》)
干
(1)动词,求取;如“饰小说以干县令”。
(2)形容词,没有水分或水分很少;如“床头屋漏无干处”。(《茅屋为秋风所破歌》)
令
(1)形容词,美好;如“饰小说以干县令”。
(2)动词,命令;如“召令徒属曰”。(《陈涉世家》)
经
(1)动词,经营,治理;如“其不可与经于世亦远矣”。“伤心秦汉经行处”。(《山坡羊·潼关怀古》)
(2)名词,经书;如“尝趋百里外从乡之先达执经叩问”。(《送东阳马生序》)
三、词类活用
1、名词用如动词
“离而腊之”中的“腊”是名词,意思是“干肉”,这里用如动词,即“制成干肉”;该分句可译为“将它切小然后腌制成干鱼肉”。
2、名词用如意动词
“饰小说以干县令”中的“饰”,意思是“装饰”,这里是名词的意动用法,即“以……为饰”,意思是“以……为装饰”;该分句可译为“(他们)凭借浅薄荒诞的言论获得崇高的声誉”。
四、文言句式
1、省略句
(1)省略主语
①“蹲乎会嵇”之前省略主语“任公子”,即“(任公子)蹲乎会嵇”;该分句可译为“(任公子)蹲在会稽山上”。
②“牵巨钩” 之前省略主语“大鱼”,即“(大鱼)牵巨钩”;该分句可译为“(大鱼)牵动巨大的鱼钩”。
(2)省略宾语
①“五十犗以为饵”之中,介词“以”之后省略宾语“之”,代“五十犗”,即“五十犗以(之)为饵”;该分句可译为“(任公子)把五十头阉了的牛作为鱼饵”。
②“离而腊之”之中,谓语动词“离”之后省略宾语“之”,代“大鱼”,即“离(之)而腊之”;该分句可译为“(任公子)将这条大鱼切小然后腌制成干鱼肉”。
(3)省略介词
①“投竿东海”之中,“投竿”之后省略介词“于”,意思是“到”,即“投竿(于)东海”;该分句可译为“(任公子)将钓钩甩到东海”。
②“趣灌渎”之中,谓语动词“趣”之后省略介词“于”,意思是“到”,即“趣(于)灌渎”;该分句可译为“(他们)赶到沟渠旁边”。
2、状语后置
“其不可与经于世亦远矣”之中,介词短语“于世”在句中作谓语动词“经”的状语,状语后置,该句正常语序是“其不可与(之)于世经亦远矣”;该分句可译为“他们要治理政事那还差得很远啊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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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